公安局务会议研究案件制度_公安机关会议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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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务会议研究案件制度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务会议研究的案件是指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局务会议研究案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局务会议研究案件前应当通知案件承办人做好案件汇报准备。

第六条 案件上会前要进行严格把关,材料要齐全,程序要合法,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股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所有案件未经法制股审核和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提交会议。

第七条 案件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核责任制,在审核中发生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外出时,由政委或指定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班子成员和股所队长组成。研究案件时由案件承办人参加。

第十条 局务会议研究案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听取案件承办人或法制股关于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汇报,并按照参加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原则作出决定。并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形成的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由秘书股负责记录,意见分歧时需要记清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务会议对案件形成决定后,由案件承办人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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