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山小学资产管理制度_小学资产管理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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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山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新洲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含绿化苗木)、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凳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
(2)及时把新增财产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把需报废报损的财产通过网上申请处置,定期与会计和财产保管员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管好财产调入、购入、新置、调出、报废报损等凭证。(3)每学期末确保账表相符,按规定打印出资产报表、账册。(4)及时向区财政局、教育局报送有关报表和情况报告。
5、财产保管员职责:
(1)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台账,协助各使用部门建好财产账册,落实定人定责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2)检查督促各部门财产物资的保管、使用、维护情况,确保财产的安全完整。发现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3)协助财产物资的清理清查工作,及时处理盘盈盘亏事项。
资产配置
第六条 配置原则:学校的资产配置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厉行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结合。
第七条
配置程序:学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资产配置计划列入预算;对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购置计划管理,各学校根据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报送区教育局审核后汇总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政府采购的依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由教育局仪器装备站按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统一进行配置,并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资产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入账;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国有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以学校自查为主。清查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寒假或暑假进行。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资产的负责人及其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实现固定资产清查常规化,五年一大查、三年一小查、一年一抽查。
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处置。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教育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资产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经营性资产收益,均属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闲置、配置标准等资产状况信息定期做出报告。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总务(后勤)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及时办理单位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账、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