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凭证登记收购制度(东莞市公安局)_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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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凭证登记收购制度
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废旧物资收购行业销赃窝赃,提高公安机关查控案犯和赃物的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设《凭证收购废旧物品登记簿》,办理登记。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遵照国内贸易部和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执行。
三、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由收购单位凭下列证明、证件登记收购:
(一)个人出售的,凭出售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登记收购;
(二)单位出售,上门收购的,凭出售单位证明登记收购;门市收购的,凭出售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登记收购。
四、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证明,按收购登记顺序号装订,附《凭证收购废旧物品登记簿》备查。用完后的《登记簿》连同出售证明,应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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