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_商品房预售证办理条件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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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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