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工作制度_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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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建立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评估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与《纳税评估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主辅评制度是通过预案的竞争确定主辅评岗位,预案的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合理的分工提高团队合作效率,贯穿全程的专家支持保证运行质量的纳税评估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主辅评制度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助于激发主评、辅评和专家的创造力,有利于个人专长凝聚成整体实力,为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和市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二章主辅评的确定及职责

第五条主辅评岗位通过纳税评估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竞争的方式确定,包括预案撰写、预案评审和部门领导确认等工作环节。

第六条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组成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

信息,独立撰写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疑点问题;

(三)企业解释说明与自查情况分析;

(四)风险调查排除的疑点信息及新发现的疑点信息;

(五)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与核查路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应有控制测试的内容);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预警的疑点要逐一分析并提出评估对策性意见;

(二)对新增疑点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三)信息描述要完整准确,推理分析要逻辑严密,文字表述要简明扼要;

(四)评估思路和措施要力求做到有效、新意、易行。

第八条预案完成后,提交专家评审或由评估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以下简称“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基于职业能力,对照预案的基本要求对一组预案逐一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意见,并对预案进行排序。

第九条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综合排序第一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岗位,其他人员为辅评岗位,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如果预案排名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形,则由部门领导根据撰写者的工作阅历、职务及工作单位等情况,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评岗位。

第十条主评岗位的职责

(一)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评估组工作会议;

(三)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五)协同辅评岗位的行动并解决疑难问题;

(六)主持研究评估处理意见,负责评估报告的组稿;

(七)负责国税系统内部、纳税人的沟通与协调;

(八)督促辅评岗位人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并对辅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辅评岗位的职责

(一)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工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配合主评和其他辅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确定及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负责评估预案的审核排序,评估报告的审查把关,主辅评工作的绩效评价,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省局评估部门可从全省国税系统中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经验丰富、思辨能力强的同志,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评审专家队伍,也可以通过评审会议的形式,组织预案评审。

市局评估预案的评审,由市局组织本级的专家队伍,并应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审核排序,并发表评审意见;

(二)对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与主辅评工作绩效的评定。

第十五条预案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评估预案的编写质量,对评选预案进行排序;

(二)推荐每篇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

(三)专家补充的疑点问题及对策性意见。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实或排除疑点问题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三)预案与评估结果对比分析,总结预案分析思路的得失。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专家评分、部门领导评分和主评评分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家评分占50分,部门领

导评分占20分,主评评分占30分。

(一)专家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取其余专家的平均分;

(二)主评评分根据本组辅评的表现打分,本环节主评得分为辅评的平均分;

(三)部门领导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主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评估方案及评估报告的质量20分;

(三)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0分。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40分。

第二十条主评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对主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情况25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25分;

(三)工作态度和业务表现25分;

(四)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5分。

第二十一条异地核查期间,主辅评人员可比照稽查人员享受误餐、通讯等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省局优秀案例评选中获奖的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获得优秀案例奖的评估组应根据评估组成员的综合得分分配奖金。

第二十三条参与省局评估工作且表现出色的主评,省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参与省局评估工作并获省局通报表彰的,在评先评优与竞争上岗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辅评得分等于或超过主评的,可享受主评同等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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