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_wto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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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
—— 08(3)班张坤15080421
摘要:“善意”作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交往的基础。“善意”在WTO法律制度中是重要的法律原则,指导着国家关系的行为准则,还具有实体规范的功效,并产生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善意”已成为WTO乃至国际上审理案件的司法理念,甚至是直接的法律依据,发挥着填补国际事务立法空白和平衡各方贸易利益的功能,“善意”原则在国际贸易争端的法律制度中发挥着独特而越发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WTO、善意原则、概述、适用
“人之初,性本善”。善意,原先作为一种道德理念和精神被崇尚,一般并不会把其作为法律层面的原则,也很少有人知道它会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或是后果和责任。到了近代,“善意”才开始以“诚信”、“忠实履行“等具体的表述进入民事法律领域。在国际法方面,善意被作为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一、善意原则的概述
善意原则是各国法律都认可的,也是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布莱克法律词典》给出这样的解释:“善意”包含以下的思想状态:1.信念或目的的诚实;2.对某一项责任或义务的忠诚;3.对规制某项贸易或生意的合理商业标准的遵从;4.毫无欺诈或谋取过分利益的企图。著名国际法学家郑斌则强调:在为权利目的(即为得到权利想保护的利益)在合适又必要的情况下,要合理地善意行使权利。同时还要在各当事方之间做到公平公正,而不是算计着为某方获得对此所承担的义务来说是不公平的好处。应把合理行使权利视为与义务一致。英国著名法学家奥康奈尔这样解读:善意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其他的一些如涉及诚实、公平、合理都由其派生,并且这些标准依特殊情势而定。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初步认识到:善意是指一国在国际事务中应当诚实履行义务、遵守合理标准并履行条约的规定,这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总的要求,但其在不同的领域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发生变化,派生出其他的原则,如:条约必须信守、禁止反言等具体的表现形式。
二、WTO法中的善意原则
派内森教授认为,WTO法中的“善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善意的一般法律原则(其本身固有的内容);条约必须信守的习惯规则;善意协商的规则;善意履行WTO义务的规则;禁止反言的一般原则;保护合法预期原则。善意原则在WTO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全面,内容十分丰富,其不但存在于WTO实体法中,也体现在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法中。
(一)内容
1.条约必须信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条约必须信守的拘束力是国际习惯法所赋予的。同时,这也是一项特别体现着善意之意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与善意原则密切联系。但是直到2003年美国伯德修正案的上诉机构报告才大胆地确认:条约必须信守是WTO司法原则并构成对成员方具有拘束力的法定义务。
2.善意磋商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有诉前磋商程序,即在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案件之
前,申诉方与被申诉方应就相关争议问题先行磋商,如在规定时间内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才可进入专家组正式审理程序,这是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10条中规定:一旦发生争端,应以善意参与这些程序,力求解决争端。原告方善意遵守给予被告方以程序规则的充分保护和辩护机会,同时也要求被告方迅速及时地就所诉争端在程序方面的缺陷提请原告方和专家组注意,以便及时解决争端。
实际上,善意磋商不止是WTO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义务,也是国际法的一项要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虽然未明确规定善意原则,但是它特别地要求在磋商结束和条约生效之前各谈判方保持某种程度的善意。
3.禁止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是善意原则的具体表述或实施方式之一,但其前提是国家拥有条约或习惯法上的权利,各国不得滥用此权利,否则就是对其所应承担义务的违反和对他国权利的侵犯。
禁止权利滥用具有平衡的作用,应当把合理行使权利视为与义务一致。而以伤害其他缔约方据条约获得的利益的办法来行使权利,是与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相冲突的,是对条约的一种违反。
4.公平和禁止反言
从善意的角度谈公平,主要是考虑善意原则或义务要求应当达到的公平效果。公平通常是为了划分边界而解决那些纯粹技术性、事实性案例的唯一途径,所以公平原则仍未被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他们解决争端的司法实践中所接受。但是,WTO协定为了照顾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规定了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适用的、区别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特殊优惠待遇则可以看作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禁止反言作如下的解释:当法律断定并禁止一个人的主张违背了他自己的行动或者约定是,就产生了禁止反言。通俗的理解,就是说话算话,不能言而无信。
5.保护合法预期
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善意原则和派生原则,保护合法预期(PLE)原则也是善意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极具特色。它涉及了不违法之诉这一重要的制度以及国民待遇条款,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成员方通过谈判作出的各项减让和市场准入成果,亦即控制各成员方利益和好处的平衡。
(二)地位
《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10款明确规定了善意原则在WTO争端程序中的适用“各方理解,请求调解和使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用作或被视为引起争议的行为, 如争端发生,所有成员都应善意地参与这些程序以努力解决争端。”第3 条第7款的规定, 即“在提出案件前, 成员应就根据这些程序采取的措施是否富有效果做出判断”,也被认为是善意原则的表现。此外,第3条第2款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澄清协议的现有规定”。因此,可以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善意原则具有较广的适用范围。
上诉机构多次肯定了善意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地位,在多个案件中承认了善意原则的相关性。“善意原则既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规范着反倾销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该原则, 作为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控制着国家权利的行使。上诉机构确立的这一原为
专家组所遵循。“上诉机构已经明确确立,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善意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必须善意解释”。可以说,整个争端解决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专家组、上诉机构、仲裁员, 在处理争端时都遵循善意原则。
三、善意原则的适用
(一)善意解释要求严格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进行解释
争端解决过程中要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条文的含义,这些习惯规则已被认为体现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条文中,而这些规则本身就包含着和体现了善意解释的要求。善意解释的最基本要求就是首先要按照这些习惯解释规则进行解释。由于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进行解释是DSU 规定的WTO 司法解释的法律要求,相应地,按照这些规则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依WTO 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目的、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并在一定条件下求助于补充资料的应用,就成为善意解释的最起码要求。
(二)善意解释要求尊重约文,既不得创造或引入约文本身不存在的用语或概念,也不得使既有的条约用语归于无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既约文被推定为是缔约方意图的权威表述。因此,条约解释的出发点是阐释条约约文的意义, 而不是一开始就从头调查缔约方的意图,约文解释方法被国际法院认为是确定的法律。
另一方面,上诉机构也一再强调,条约的每个用语和条款都有其意义,条约解释的结果不得使条约的某个用语或段落归于无效,并把体现这一内涵的有效解释原则认为是条约
解释的一项根本原则。
(三)善意解释要求条约解释者不得越权修改条约或擅自造法
上诉机构不认为DSU 第3条第2款旨在鼓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解决特定争端的框架之外通过澄清WTO 协定现行条款来制造法律。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只需处理那些为解决争议事项所必需处理的请求。上诉机构并表示注意到《WTO协定》第9条关于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WTO 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及DSU 第3条第9款关于DSU的规定不影响成员方寻求这种立法解释的权力之规定。
(四)善意解释要求条约解释的结果不得增加或减少成员方在WTO 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整个WTO 协定反映的是全体成员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的微妙平衡。DSU
第3条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19 条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中,不能增加或减少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必然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中所涉条约条款的解释必须充分尊重成员方通过约文达成的平衡,公平、细心地维护这种利益平衡,不能借条约解释随意增加或减少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WTO 争端解决就是为了审查申诉方WTO 协定项下的利益是否受到丧失或减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提出相应的建议、裁决,要求被诉方取消违法措施或采取通过补偿等其他方式恢复一时被破坏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争端解决中对WTO 规则的解释如果导致随意增加或减少成员方权利义务的结果,则其本身就是在制造或加剧不平衡,这必须不符合争端解决的目的, 更不符合善意
解释的要求。因此,不得增加或减少成员方在WTO 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既是最大的善意解释要求,也是善意解释要求达到的结果。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善意原则早已成为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的司法理念,甚至成为某些案件的裁判依据和法律标准,填补着WTO 法的立法空白。可以说在如今的WTO 法律体系中,善意原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时间的不断增加,我们的国际贸易也是越来越发达。在这种大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理解和掌握WTO 法中的具体原则和制度来为我们服务,我认为必须要挖掘这些制度深层次的内涵,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是注重那些单纯对WTO 作介绍的文章。我们就必须对善意原则这一基础性的原则做一个更细致的研究,以此来更好地掌握WTO 的相关规则,推动我们的WTO 法律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多边贸易实践。
参考文献:
[1]《WTO 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WTO 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刘敬东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年版
[3]《论善意解释原则在WTO司法解释中的应用》,周慧哲、孙玉影著,辽宁行政学院报,2004年第6期
[4]《浅论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善意原则》,黄欣著,《经经济与法》,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