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生会干部评优制度_学生干部评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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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关于校级学生干部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
等荣誉称号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了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引导激励我校学生组织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校级学生干部指经过各系推荐,学校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在我校团委、学生会、自管会任职的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服务学生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荣誉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评审结果须经过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参评学生为在校学生会、校自管会任职学生干部。
二、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有益活动;
三、热爱本职工作,严于律已,工作勤奋,认真踏实,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活动,效果较好,能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品德高尚,团结同志,有自我批评精神,在同学中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有很强的工作组织能力,有健康的体魄。
第六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参评学生为在校团委各部任职的学生干部。其他条件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参评学生为在校学生会、校自管会各部任职的学生干事。其他条件同我校“三好学生”评选规定。
第八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参评学生为在校团委各部任职的学生干事。其他条件同我校“优秀团员”评选规定。
第九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参评学生为在校团委、学生会、自管会各部任职的学生。其他条件同我校“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规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选办法:评审工作每年四月进行,由校团委负责并具体实施。评审结果须经过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各项荣誉称号要经过民主评选。
第九条 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分别为校学生会、自管会、学生总数的2%、4%。
2、“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分别为校团委学生委员总数的2%、4%。
3、“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比例为校团委、学生会、自管会学生总数的4%。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评审结束后,由学校在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表彰,对获奖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视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凡被表彰者,均填写审批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