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监管制度_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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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机场小学车辆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道路交通用车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没有依法取得校车准运证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得采取校车(自购车辆)或租用、借用车辆等方式统一、集中接送学生上学回家。
第三条,学校幼儿园临时使用车辆,必须保证所使用车辆做到车牌、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乘坐险等手续齐全且年检合格。
第四条,有校车或临时用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保证车况良好,谨慎行驶。
第五条,校车或临时用车,乘坐人数必须符合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载。
第六条,严禁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无证无牌或手续不全车辆及农用车、三轮车、货车等搭载学生或其他人员。
第七条,有校车的学校要将校车的基本情况于每个学期初报教育局备案,没有校车的单位要于每个学期初向教育局出具没有校车的保证书。有家长雇车接送子女上学的,学校要建立家长和司机双方签定的接送协议或责任状副本台帐。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的,教育局将视情节和后果依纪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自治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和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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