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_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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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
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
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
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三)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对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