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督办制度_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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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为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使本局的各项决策和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办机构。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专人负责督办落实的重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

第二条 督办职责。各负责股室及下属单位及时向上级督办机构上报本单位承担工作完成情况;办公室承办科室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基层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三条 督办内容。市、县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县领导批办、交办事项;全局重点工作任务及其他督办事项。

第四条 督办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为决策服务的原则,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全局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条 督办要求。实行督办工作责任制,逐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畅通、高效的督办工作网络。未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承办科室及下属单位应在办结期限前书面说明原因。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的督办事项,承办科室应向局申请顺延办理时限,提出加快办理措施,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顺延办理时限。承办科室每月底前向局办公室书面反馈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虚报。

第六条 检查及奖惩。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与机关绩效考评结合起来,每季度对督办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督办工作完成出色的承办科室,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督办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科室及下属单位,由各股室负责人向局长办公会书面说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机关各项评比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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