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_易制毒化学品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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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炉坪煤矿
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1条 因蓄电池机车充电、矿井水处理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为防止硫酸、盐酸的流失,以及确保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 从事储存、搬运、使用、专管硫酸及盐酸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知识、安全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相关部门及个人必须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3条 严禁私自灌装硫酸,严禁转让、转借、出售、或送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者除由矿进行责任追究外,并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专管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并及时按规定上传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出库情况。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第4条 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酸库加双锁,一把由酸库人员管理,另一把由值班工长管理,同开同锁。
第5条 易制爆化学品要建立专用台帐,并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第6条 酸库操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并做好巡检记录,如发现跑、冒、滴、漏等隐患,须立即处理并汇报。
第7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第8条 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对库存易制爆化学品经行定期底盘检查,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9条 储存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设立符合标准的专用仓库,并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性质、数量和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室及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10条 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设置明显标志。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11条 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堆垛,间距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量储存;遇火易燃易爆的易制爆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通的易制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12条 易制爆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第13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要严格出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将个人生活用品存放在工作场所,严禁在工作场所饮水进食,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妨碍安全的活动。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配制、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穿防酸服,配戴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围裙等。
5、操作浓硫酸时,必须在空气流通和采光好的地方进行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打开浓硫酸瓶子封口时应小心,面部应远离瓶口,瓶口不能对准他人,防止浓硫酸外溅造成事故。
7、取浓硫酸时,手不准只提瓶盖(正确方法为一手托住瓶底,一手护住瓶体),防止瓶体脱落发生安全事故。
8、稀释和配制浓硫酸时必须在耐酸容器内进行,将浓硫酸缓缓倒入蒸馏水中,并用耐酸棒均匀搅动使之降温散热,并且瓶口不能对着自己面部,加入过程中如发现温度过高应等降温冷却后再继续稀释,严禁向硫酸中倒水,以免硫酸飞溅伤人。
第14条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15条 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店铺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16条 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当班用剩余的易制爆化学品下班、交接班前必须退回原发放部门保管。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第17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第18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第19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第20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第21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第22条 运输易易制毒化学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五、安全保卫
第23条 健全库区安全管理制度,库房配置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烟火。
第24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出入厂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有权对人员、车辆所带物品进行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不经规定程序,严禁带出厂区。
第25条 若发生硫酸被盗、被抢、丢失、误售等情况应及时专管员、矿领导、公安局汇报。
六、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第26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7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第28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本厂。
第29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由使用者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30条 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矿领导和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七、急救措施
第31条 一旦大量硫酸、盐酸与皮肤接触,不可用水直接冲洗,应迅速先用干布吸去,再用大量水冲洗,以免发热过大,引起更大的痛苦;不能用力按、擦,否则会擦掉皮肤;少量硫酸、盐酸接触无需用干布,直接用大量冷水冲洗,再用3%~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再用NaHCO₃溶液涂于患处,最后用0.01%的苏打水(或稀氨水)浸泡,并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