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_医院疾病报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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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2017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4、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6、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医疗总值班,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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