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分公司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_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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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分公司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

1、政和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的第一

责任人。

2、政和分公司成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备科室主任、修

理厂厂长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的组织实施。

3、政和分公司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四个能力”

建设,明确各类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标准,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单位自查评估标准应向社会公告。

4、政和分公司每半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活动,如实

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自查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签字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申报复核。

5、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自评单位要按照火

灾隐患整改程序,落实整改内容、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

6、政和分公司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

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0%,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7、政和分公司如检查发现本单位不符合“四个能力”达标条

件的,应依法督促整改。

8、对于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督促整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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