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防汛信息报告制度_防汛信息接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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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防汛信息报告制度
为规范防汛汛情、险情和突发性事件的报告程序,保证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处臵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灾害损失,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向莲都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1、发生流域大洪水或局部性暴雨,形成山洪暴发,造成人员伤亡,房屋严重受淹倒塌,人员被洪水围困危及生命安全,人员被洪水冲走,以及工程设施严重水毁,农田被冲被淹的情况。
2、洪水期间,发生船只、车辆、油罐及其它对下游桥梁、堰坝等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大件物品被洪水冲走,且当地无法打捞的情况。
3、有毒及其他导致严重污染水源的物品倾倒在河道上的情况。
4、水库、山塘发生垮坝事故;或发生大坝滑坡、严重塌陷、严重裂缝、漏水突然增大、漏水混浊等可能造成垮坝或危害大坝安全,以及土石坝发生非溢流坝顶溢流的情况。
5、防洪堤决口;城区及重要集镇的防洪堤发生管涌、坍塌、裂缝以及洪水可能漫顶的情况。
6、水库库水位持续上涨,发生启闭设施不能正常开启的情况。
7、山体发生严重滑坡,或者山体出现严重裂缝,可能造成滑坡,危及房屋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8、通信、交通、电力、市政等主要设施被洪水淹没、受损的情况。
9、大风、冰雹及其他灾害天气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或者农作物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
10、发生地震造成涉水工程损坏或其他影响工程安全的情况。
11、防汛重要设施设备遭受破坏的情况。
12、各地认为应当向莲都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处臵程序
1、任何组织、个人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防汛办和县防汛办报告。
2、区防汛防旱办公室接到险情和突发性事件报告时,应作好记录,记清报告人姓名、住址,险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地点、位臵、事件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核实。
3、区防汛办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水利局局长、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处臵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4、水利局长接到险情或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研究险情。如险情确凿,应立即拟订初步抢险救灾方案,并带领或指派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政府分管领导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析险情、制定方案,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奖励与惩处
1、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对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以外的个人发现险情和突发性事件征兆及时报告,使险情和突发事件避免或减轻重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应当预见而未及时发现险情,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险情和突发性事件的责任人,应进行批评、通报、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