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前B超检查管理制度_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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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让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江门市人口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按照我市卫计局和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重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卫计局和上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通知精神。
二、认真学习并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等。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我院B超室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宣传资料。
四、B超室医务人员坚持持证上岗,B超室公示B超工作人员相处及有关资料。
五、按《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B超仪器的使用和实施孕妇产前检查管理工作,功能科主任负责B超室的全面管理工作,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新增加的B超仪器、技术人员及检查服务进行备案登记并上报。
六、孕妇进行产前B超检查时,按医嘱进行相应检查,任何情况下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孕妇进行产前B超检查时,B超检查医生或旁观医务人员不能对所观察到的胎儿性别情况现场讨论或暗示胎儿性别。
八、B超室医务人员及本院其它医务人员可以对如无医学需要而要求知道胎儿性别的孕妇进行即时教育,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理取闹者及时报告医务办,必要时交由上级部门处理。
九、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xxxx院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