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规章制度_培训规章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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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教育局招生办规章制度

阿图什市市教育局招生办为了实现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本办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普通高考招生系列制度。

2.认真学习招生考试的政策决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法规。

3.全体职工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宗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工作中严格管理,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自觉维护招生考试部门声誉。

4.工作中要做到勤奋、团结、正派、廉洁、高效、要热情对待考生,不得怠慢、骄横。

5.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收受贿赂,不以权谋私。

6.遵守保密纪律,加强保密观念,保守机密,不泄露招办考生工作的机密。

7.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不监守自盗,杜绝试卷失密、泄露事故发生。

一、阿图什市教育局招生办工作宗旨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服务学校、社会、考生为落脚点,认真、精细、优质地做好招生工作。阿图什市教育局招生办业务范围

(一)负责阿图什市市直小学升初中及区内初中班考试、初中升学及内地新疆高中班考试、普通高校、中专招生的宣传、审查考生资格及报名工作;

(二)负责小学升初中及区内初中班考试、初中升学及内地新疆高中班考试、普通高校、中专招生的所有考务工作;

(三)负责小学升初中及区内初中班考试、初中升学及内地新疆高中班考试、普通高校、中专招生的试卷接送工作

(四)负责报考小学升初中及区内初中班考试、初中升学及内地新疆高中班考试、普通高校、中专考生的政审、体检、档案整理工作;

(五)负责小学升初中及区内初中班考试、初中升学及内地新疆高中班考试、普通高校、中专招生的有关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统计和公布小学升初中及区内初中班考试、初中升学及内地新疆高中班考试、普通高校、中专招生的各类数据,总结招生工作情况;

二、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1、违背服务态度承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2、违背工作纪律承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违背工作原则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违背政策法规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受外来人员咨询有关工作事宜的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做到:

1、热情接待,态度和蔼;

2、问清来意,认真解答;

3、不属本职,协助咨询;

4、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四、招生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1、招生办负责对各个乡教办和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中小学师生座谈等方式,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每年度招生工作宣传情况,招生会议事项公开情况,便于师生的报名执行情况,学生报名费收取情况,建档学生家庭情况,学生接送安全事宜等。

4、招生办工作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受检单位整改。

5、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乡教办或中小学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五、考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考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乡教办和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2、本制度适用于乡教办和中小学负责招生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3、招生办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4、考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考务公开;

2)考务公开流于形式,考务宣传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师生及家长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学校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考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6、工作人员违反考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考务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工作;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考务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考务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六、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师生或家长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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