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调解回避制度_医患纠纷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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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回避制度
一、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正在或曾在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
(3)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纠纷所涉医务人员有利害关系;(4)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纠纷所涉医疗制品销售、生产单位有利害关系;
(5)与纠纷或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二、当事人可以在调解程序的任何时候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人民调解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人民调解员也可以自行回避。回避申请应在正式实施调解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医调委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纠纷调解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五、调解员回避由医调委主任决定。
六、人民调解员在工作在违反纪律的,医调委应当予以即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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