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概论之回避制度_公务员回避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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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

社会学院

093班

8号

张海迪

浅谈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 回避制度实施 制约因素 基本原则

【摘要】: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现象十分突出的国家,封建社会的非法制观念和传统文化中的亲缘化思想根深蒂固,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深受其血缘、群体等观念的约束,很容易对自己的亲朋好友作出互惠互助之举。而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政府职能发生巨大的变化,行政权力日益膨胀,政府滥用行政权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因此,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也备受人们关注。公务员回避制度因此就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按照我国“苏丹式”的亲属划分传统,所谓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凡是具有上述关系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回避。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它们均以亲属回避为中心。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

1、任职回避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夫妻警察”等现象并不少见。但关键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其中 “同一行政首长”的意思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但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也可以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例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2、公务回避。

所谓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公务回避表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益的问题时应该回避。实行公务回避的目的在于消除可能会对公务执行者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保证公务员秉公执法。公务回避的情况主要有: 一是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利害关系。二是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第三种是除此两种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例如朋友关系、校友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竞争关系、敌对关系等等。

3、地区回避

也叫籍贯回避。是指县级以下政府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

原籍任职。但是中央、省、市级政府领导无需回避需要实行地区回避的只是担任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不适用于地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应用情况一般有:第一、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第二、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第三、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实行职务回避可以通过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以利于部门或单位内部科学、严格的管理,为国家公务员依法秉公办事、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公务回避的实施则有利于使公务活动的依法公正执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为公务的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地区回避的实施,不仅可以使公务员免受一些亲属关系的影响,减少实行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困难,更重要的是使公务员本人摆脱家乡各种复杂的关系对其工作的干扰,使他们利用职权直接为自己家乡的各种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大大地减少。客观上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有机结合便可构成一个完备的回避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防止各种关系的不利影响。

三、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但是,公务员回避的制度仍然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从而使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大打折扣。这些制约因素一般是:

1、长期影响我国的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导致民众心理基础缺乏。亲属关系是我国文化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宗族、亲缘观念在我国社会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封建时期的宗法制、分封制为基础的世袭制长期影响着我国,那时血缘宗亲不但无需回避,而且是赐爵授官的重要依据。即使后来古封建社会消亡后,宗法制度度虽已受到破坏,却还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被历代王朝当做是维持专制统治的主要支柱。不仅依旧沿袭嫡长子继位、诸子分封制度,而且大肆利用儒家学说宣传“父为子纲”、“君为臣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宗法思想和制度,形成了强大而稳定的宗法的家庭和家族。宗族往往均是休戚与共、俱荣俱损的利益集团。而封建官场上的倾轧排陷异常激烈,势强者存,力弱者灭,以婚姻结为政治同盟,扩张势力则成为上至国君下至郡县豪强的惯用手法,各级官吏间的联姻极为普遍,因此,姻亲也成为祸福与共的利益集团。虽然历代封建王朝为治理官场上的腐败,也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回避措施,但在封建制度下这些仅仅是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由于这种现象几千年来的长期存在,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反而从某种意义上被人们认为是想当然的,因此拉关系、走后门也就成为人们见怪不怪的事了。在我们这样一个重亲缘、重关系的人情社会,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民众心理基础可谓十分脆弱,阻力是非常大的。

2、措施不完善。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这些制度及有些实际做法或多或少地鼓励了“近亲繁殖”,致使亲属聚集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在推行回避制度的同时,要改革与之相悖的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

3、监督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监督检查体系十分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要想使回避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从制度上确立一种监督体系,使每个公务员均处于这样的一个监督体系之中,使公务员在需要回避时不仅自觉地问避,而且不敢不回避。

四、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原则

要想有效地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必须坚持一下三个原则。

1、依法回避原则

回避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对于有关回避的情形、种类、审查和决定等内容,国家法律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定的规定,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经教育不改的,应该受到纪律的制裁,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

2、主动回避原则

主动回避在于通过公务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影响公务推行的人为因素,是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务员自觉退出执行公务的活动。在执行公务时,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况,要主动申请回避。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制定一些提倡公务员自我约束的规章,并对公务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之熟知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充分认识回避制度的法律地位,以提高公务员实行回避的主动性。

3、回避监督原则

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既要建立在公务员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又要建立在群众与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基础上。回避制度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要真正实行和健全公务员回避制度,确保法律效果,必须建立起独立行使职权的机构及有效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违法回避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惩治。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廉政思想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公务员廉政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政行政消除了一些障碍因素,确保了公务员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公务。

【参考文献】

杨海坤、李兵主编:《公务员法学习读本》,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钱再见、陈辉著:《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谭功荣著:《公务员制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黄卫平、谭功荣主编:《公务员制度比较》,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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