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汇报制度_汇报请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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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上下沟通,提高工作的整体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各部门辖内员工提出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和决定。超越职权范围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或院长请示、汇报。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须逐级请示或汇报工作,各部门员工向本部门负责人请示或汇报;各部门主任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副职向正职领导请示或汇报正常情况下,要避免越级请示和多头请示。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医疗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情况时;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3、上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有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时。第五条 遇到下级请示或汇报工作,本级权限不能解决、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逐级向上反映,直到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 各部门员工及负责人,正、副职领导均要遵守请示、汇报的有关规定。如因请示、汇报不当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问题应尽快向上级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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