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_什么是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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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早在人类文明最初发祥的夏商和周时期,统治阶级任用官员的主要依据不是才能,而是看他们与统治者(君子等王族)的血缘关系之亲疏远近。但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统治手段和智慧的发展,君主们渐渐开始探索一种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其中回避制度就是对封建君主们统治起过功不可没的贡献。
回避制度的出现可谓与西周开始的嫡长子继承制的应用密不可分,正是因为长久以来的以血缘亲疏来决定官爵的官员体制对君主的统治所呈现出来的弊端,特别是在西汉初期的七国之乱后一种新的选官制度的创立迫在眉睫此后, 中经唐宋、明、清的补充、发展, 终于逐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任官、科举中的回避制度.官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不大一样,总体来说可以概括这样几类:一是地理回避,即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二是亲属回避,即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后一种回避制度至今仍然存在,大家也比较熟悉,可是前一种至今仍然沿袭的范围有限。不过仔细研究之下,地区回避制度似乎对于遏制腐败、尤其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三是用人回避、科场回避、诉讼回避等其他方面的回避。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地理回避(籍贯回避)的沿革。
籍贯回避箱贯回避正式形成于西汉武帝中期。武帝之前地方官的任用没有籍贯上的限制, 从武帝中期开始,地方官的任用就有严格的籍贯限制了。从两汉的情准看, 籍贯回避大体是这样的。在地方, 上至郡国守相, 下迄县令、长、承、尉, 均不用本郡国人, 刺史不用本州人, 这就是后人所说的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任官籍贯回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裙带关系、防止地方官与地方豪强结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 以免地方形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半‘独立王国。彭宣“ 为右扶风, 迁廷尉, 以王国人, 出为太原太守。” 〔& , 龚胜“ 为郡吏, 三举孝廉, 以王国人, 不得宿卫补吏”〕这里面就包含了籍贯回避的萌芽雏形。
东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籍贯回避有了新的发展与内容, 这就是“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任官 二是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甲地人士如在乙地为地方长官或监寮官, 乙地人士则不得在甲地任地方长官或监寮官 三是婚姻之家不得对相监临, 这是亲属回避和籍贯回避两者的结合。汉灵帝时又进一步发展为“三互法’ , 即甲州人士在乙州任长官, 同时乙州人士又在丙州任长官,那么丙州人不但不能任乙州长官, 又不能任甲州长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三互法也适用于郡县。
唐代, 籍贯回避更加严格,官吏不但不得在本籍任职, 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州县的邻县任官。唐高宗咸享三年,因壅州、洛州为两享之地,又特“许壅、洛二州人任本部,其他州县仍按旧例回避”。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
明朝建立之初, 就规定了南北互调用人之法, “ 南人官北, 北人官南” ,除学校教官之外, 一律“ 不得官本省” 官员回避本籍为任官制度中的通例。这个阶段的回避制度不断强化。
清朝规定稍微放松, 总督、巡抚直至州县佐杂之职都不能在本省及距家500里内任职教官和中下级武官可以不回避本省, 但也须隔府任职。清朝对于官员地区回避的规定分为京官(相当于现在的中央政府官员)和外官(地方政府官员)两种情况。京官的地区回避是指出任户、刑两部司官和道监察御史者的籍贯,不得与所管省份相同。之所以作此规定,除了因为这些职位都属要害部门外,还由于这三个衙门都以省名设司、设道,并各按所称省名辖理或监督所在省份的钱粮、刑名等事。既然诸司、道的职司均与所名省份关系直接,为防止弊端计,于是便有像浙江籍人不得充任户、刑两部浙江司和都察院浙江道监察御史等职务的规定。外官的地区回避是指自总督(相当于省长)、巡抚(相当于地区的行署专员)至州(相当于市)、县官,不许以本省人任本职,有的虽非本省,但本人原籍与所任地方相距在五百里以内,也得照例回避。清朝初年,需回避的官职还仅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正职;后来回避的范围逐年扩大。有的人因迁居他省,属于长期寄籍者。对于这些人,乾隆七年规定,无论原、寄籍,“均令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