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比较退市制度_各国退市制度的介绍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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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比较

对于上市公司不符合哪些条件时应该退市,虽然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总结起来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数量化的和非数量化的,其中数量化的内容包括了公司的股东数量、股本规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等,非数量化的内容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情况等等。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只要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就必须退市:

公众股东人数、成交量急剧收缩,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没有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连续5年不分红利;资产处置、冻结等造成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清算。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退市标准

在美国,纳斯达克作为全美(也是世界)最大的股票电子交易市场,从该市场退市的股票特别的多,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包含初始上市和持续上市标准,只要

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的标准,就会退市,其中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包含如下: 股东人数≥300人;

市值≥3500万美元;

公众持股量≥50万股;

公众持股市值≥100万美元;

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50万美元;有形净资产≥200万美元;

最低报买价美元≥1美元

做市商数≥2个。

其中最低报买价不低于一美元,也称“一美元规则”,即只要股价在1美元以下连续停留30天,就有可能被摘牌。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在非数量标准方面对公司的第一次上市或持续上市也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中报、年报等的报送,股东大会,投票机制,独立董事,内部审核委员会等共同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如果公司出现严重违规或虚假信息披露等公司经营合规守法方面明令禁止的情况,那么必然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主板退市标准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无论是否有来自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可以在它认为合适的情况或者条件下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只要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次序的市场的情况下,上述情形随时都可以发生。一般在下列情况下采取上述行动:

发行人未能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且交易所认为情况严重者;

公众人数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8条规定:无论何时发行人己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必须退市: 上市股票股数≤1000万股,资本额≤5亿日元;

社会股东数

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连续3年的负债> 资产;

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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