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管理制度_某专卖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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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专卖店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要求、纪律要求
1、不积极配合公司的经营政策、搞好本店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本店经济效益低下,难以完成月销售任务,扣5分。
2、每日上班前没有很好地安排营业员做好店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店内卫生不整洁,各扣2分,具体表现如下:
七净:商品净、柜台货架净、玻璃净、服务设备净、灯管净、店面净、广告净、地面净。六无:地面无废弃物、无积水、无痕迹、无纸屑烟蒂、无垃圾、有无蛛网。一不见:不见卫生死角。
3、没有及时通知公司因照明、空调、电器、机械造成的有损于店堂营业的等意外情况。扣3分。
4、没有及时主动向公司反映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及时补货要求,扣3分。
5、对营业员日常管理工作抓得不严,如对下属营业员的错误工作情况没有做到及时指导、纠正;对违章营业员没有进行合理处罚;对不适合本店工作的下属营业员没有尽快向行政办公室报告;没有时常注意营业员形象;没有定时或不定时查看营业员考勤、做好考勤纪录等,各扣3分。
6、没有很好地完成公司交办的临时任务,扣2分。
7、没有认真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工作,督促并指导营业员做好仓库安全合理,扣3分。
8、没有及时召开定期或不定期会议,下达公司和专卖会议精神,扣3分。
9、不清楚库存、产品的畅销和滞销情况,控制好仓库货源,扣3分。
10、没有及时将帐目清算、并绝对保密。扣4分。
11、没有及时反馈商品质量及市场信息等情况,扣3分。
12、专卖店工作总结表(每月12、28日上交)、签到表和工作日志(每月4篇)、月度服务标兵评佑表、营业员工作纪律百分制表等公司规定上交的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带回或传到分公司;报表10天一次汇总、10天一次对帐单、15天一次库存清单,次日未带到或传到,各扣2分。
13、没有将当天现金于下午下班前存入银行,扣3分。
14、没有及时缴纳各种有关费用,如延期、滞纳金等,扣4分。
15、店长违反营业员工作要求中的任何一款规定,扣3分。
16、公司监察人员或顾客反映专卖店服务水平低劣,情况属实;营业员服务不热情,礼貌用语等,扣4分。
(二)、营业员工作要求(50分)
1、工作时间内未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徽章、仪表不端正、服装不够干净,各扣2分。
2、服务不热情、不讲礼貌用语、不主动介绍商品,店内讲粗话敷衍接待顾客,不够礼貌,各扣3分。
3、未上足当天所需商品,摆放不美观,货品每款须上柜、上柜不及时,扣2分。
4、未按要求做好柜台清洁卫生,店容店铺不整洁,扣3分。
5、营业过程中,如发现有欠缺货品,未及时上报,扣3分。
6、穿着公司制服在公共场合讲粗话,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扣3分。
7、出现销售价格标准折扣以下及退换货品情况,未经过主管的批准确性或签名,扣5分。
8、职员不服从主管、经理的工作分配,扣9分。
9、职员在工作时间内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及表现,扣5分。
10、打烊时间到,向未购完物的客下逐客令,扣5分。
(三)、店长、营业员工作纪律(50)
1、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10分钟,10-30分钟;超过半小时按勤一天处理;超过半天
2、在店内看书、看报、吃零食、化妆;工作时间喝酒吸烟;吃异味食品(葱、蒜等)上岗,扣2分。
3、在柜台内嬉笑打闹,围堆聊天、串岗溜号,尤其杜绝谈论私事或批评顾客等,各扣5分。
4、前扒柜台,后靠货架,脚蹬货架;托腮、抱胸、插兜、卡腰、背对客;抓头发;用手或梳子梳头;掏耳朵、挖鼻孔、剔牙缝、大嚼口香糖或咬嘴唇;当众整理个人衣物或玩弄其他物品;故意让身体关节发出响声或敲柜台;与顾客对话时,整理指甲,面对顾客蝎水,打喷嚏、打哈欠;做鬼脸
及其他不礼貌动作,各扣2分。
5、带小孩和外部人员进入店堂,带游戏机上岗,在店堂会客长谈,最多不得超过3分钟。
6、置之不理,怠慢顾客,顶撞、讥笑、嘲弄顾客,与顾客争吵打架,扣5分。
7、因整理货款、交接班而不理睬客,在营业时间内盘点,在规定营业时间内结帐,打扫卫生,各扣2分。
8、赊销、动用本店鞋子;挪用货款、票据,各扣10分。
9、泄露公司内部资讯、商品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扣10分。
10、即使有重要事务要办,如全员离席,用餐,上洗手间及外出办事如没尽量利用店里不忙时,彼此轮流;要离开自己岗位时,若没有向其他人员交待清楚后再离去,各扣3分。
11、在繁忙时,较空闲的一方不能积极主动配合忙碌方处理好事务,扣2分。第二条、专卖店交接班、调换班、请假、加班制度
1、员工一个月只准两次调、代班;包括要求调班者与被要求调班者。
2、营业员加班制度(1)、营业员应服从公司安排,不得拒绝加班,节假日销售高峰时期应主动加班,但经常性业务必须自行处理,不得借故加班。(2)、凡是安排在下班后一小时起,且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一个小时以上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视为加班。(3)、须有店长申请,并填报加班申报表,交分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有效;如因故未填写“加班申报表”者,须在二日内补办加班表,无加班申报表,未经批准擅自借故加班者,分公司一律不给予承认。(4)、“加班申报表”须注明加班人、加班时间及加班理由,由店长批准,交负责人审核后,送交财务部,依加班单和出勤记录的实际加班时数核定,补休于次月开启证明,加班费(另行规定)与工资一道发放。
3、如有员工申请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负责人提交辞职报告,由负责人转交分公司经理。
4、关于请假事宜: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
5、请假或调、代班要求提前一天向负责人申请,经负责人调整后方可实施。每天请假人数只准一位,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天,如遇特殊情况,负责人上报分公司核实。
6、交接班如发现商品少,责任一方,按零价60%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章:专卖店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监督体制采取自我监督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公司员工、顾客对专卖店工作都可以进行监督,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专卖店形象、服务、管理等。
第二条:本监督管理制度由分公司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执行,一般对专卖店超出服务规范,有损专卖店形象的行为提出修正意见,但不得干预和越权指挥专卖店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三条、检查人员的主要工作为:
1、检查人员《专卖店(店中店)营业员服务规范》《专卖店规章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公司下发文件的落实情况;
3、搜集专卖店库存、销售等日常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市场信息依据;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奖惩条例,提
2、监督、检查公司下发文件的出奖惩建议交部门经理审核。
第四条、检查人员发现的违规情况,严格按照《专卖店奖惩条例》处理。第五条、因检查人员工作失职而导致重大事故者,检查人员将一起承担责任。第六条、每次店长例会上由各专卖店店长汇报本月工作情况,指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至少三点),再由检查人员汇报情况,如果检查人员汇报的情况,专卖店店长没有发现和处理,店长将与营业员一起承担责任。
第三章、专卖店奖惩规定
第一条、奖励由班组推荐,部门初评,经办公室审定后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资料由办公室存入个人档案。员工奖励分通报表扬和发放奖金或晋升。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奖金或晋升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以全体员工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4、连续工作时间五年或五年以上,业绩优良,未曾工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奖励机制,提高广大营业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如下奖项:
1、全勤奖:按公司文件规定,一个季度没有迟到、早退、请假、调换班、擅离工作岗位等缺勤事项发生。由店长确认,每季度考评一次,奖金50元。
2、优秀营业员:能严格遵守专卖店制度和管理条例,多次受顾客表扬,且营销业绩突出。由全体营业员推荐,店长确认,每季度考评一次,每次奖金50元。根据各项考核,全所评选出十名优秀营业员,公司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3、见义勇为奖:为保护专卖店公共利益敢于同违法、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分子作斗争。由专卖店全体人员推荐,奖金视事故情节而定。
4、委屈奖:在工作中经常受到委屈(如顾客无理指责、侮辱等有伤于自尊心、有损于人格),仍能尽心尽力投入工作的营业员,由全体员工推荐,店长确认,奖金每次30元。
5、创新奖:工作中发明创新作法,对专卖店经营、管理、销售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且被公司采纳。视贡献大小、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6、优秀店长奖:符合优秀营业员标准;胜任店长岗位职责;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所在店销售业绩突出,各项工作都较突出者,每年由营销公司至少评出十名优秀店长,年终给予一次奖励。
7、服务标兵奖:凡连续两次被评为“服务标兵”者,奖励50元。第三条、本公司的纪律处分为“免职或解雇”、“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有下列情况者,给予警告:
1、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怠慢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害营业秩序,情节较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情节较轻微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性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造成公司损失者;
2、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陷、作证制造事端者;
3、违反《专卖店服务规范》《专卖店管理条例》,态度恶劣者。
4、恶意阻碍巡视督导员正常工作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
1、利用职权泄露公司业务机密,经查非蓄意,未造成重大影响者,2、违反公司安全规范,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3、全年旷工达四天以上者。
4、发现遗失或其他人员占公司财物故意隐瞒不报者;
5、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行为,情节较轻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免职辞退、开除。
1、盗窃财物或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2、利用职权泄露公司业务机密,经查属实;
3、侵占公司财物者;
4、品行不端,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
5、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七日以上者;
6、触犯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依法劳教、逮捕者;
7、假公济私,徇私者;
8、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有威胁行为者;
9、记大过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