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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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一法两规定”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各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
四、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四是各信用社必须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五是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