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_施工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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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系统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的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设施是对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予以防治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主要包括:

1.提升运输:提升机保护装置;托罐装置;信号闭锁装置等皮带机保护装置;防护装置;急停装置等。

2.辅助运输:绞车固定;绞车防过卷装置;轨道警示、警标;辅助行人设备的急停装置;斜巷防跑车装置;信号装置;信集闭系统等。

3.供用电:接地、过流、短路保护;防雷电装置等。

4.一通三防:反风设施;风电、瓦斯电闭锁;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避灾路线标示等。

5.防治水:防水闸门;探放水工程设施;水位观测系统;排水系统等。6.其它安全设施。

第四条 安全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依据专业属性、规模大小,按照分专业、分级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分专业原则:

1.采煤、掘进、辅助运输的安全设施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验收; 2.机电、提升、皮带运输的安全设施由机电部门组织验收; 3.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的安全设施由通防部门组织验收; 4.防治水的安全设施由地质测量部门组织验收;

5.其它的安全设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二、根据分级原则:

(一)由公司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

1.新采区第一个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安全设施; 2.由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推广中的安全设施; 4.其它由公司确定需要验收的安全设施。(三)由各矿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 除公司验收以外的所有安全设施。

第六条 竣工验收小组由有关业务部门、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人员等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的外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门参与并监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书等组织施工。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图纸、资料,提出验收申请,报送组织验收的部门。

第九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意施工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任务书;《煤矿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等。

第十条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应熟悉安全设施的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出具的验收报告书(单)上盖章、签字,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联合试运转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经联合试运转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检查出的问题,由施工单位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进行再验收,验收小组认定合格后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小组对评定为合格的安全设施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书(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安全设施概况:(1)安全设施名称;(2)安全设施地点、位置;

(3)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计划;(4)工程量、工作内容;(5)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指标;(6)开工及竣工日期; 2.安全设施评定结论

(1)竣工的安全设施与设计文件是否符合;(2)决定是否交付使用;(3)遗留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监察部门责令其停产和使用,并按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生产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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