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_死亡病例讨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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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讨论时限
(一)一般情况下,患者死亡1周内进行;特殊情况(医疗纠纷、猝死病例)应及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同时动员家属做尸检,凡同意尸检的家属必须在尸检志愿书签字,然后保留于病历中,及时联系具备尸检资质的机构。
(二)凡死亡病例,医师均应询问死亡患者的家属是否同意尸检,如不同意尸检,死者亲属应在病历首页“是否同意尸检”栏内进行签字。
二、参加人员
(一)一般死亡病例,由本科室负责人主持,全科室医师参加,也可邀请其他医师自愿参加;
(二)疑难病例或有纠纷病例,由科负责人主持,科室所有医师和有关的医技、护理人员参加,同时院长、分管院长及医政管理人员参加。
三、讨论内容
讨论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抢救是否适当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四、讨论程序
(一)经治医师汇报病例,包括:入院情况、诊断及治疗方案、病情的演变、抢救经过等;
(二)主治医师、医疗组长补充入院后的诊治情况,对死亡原因进行分;
(三)其它医师发表对死亡病例的分析意见;
(四)主持人对讨论意见进行总结。
五、讨论内容简要记载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详细内容经主治医师整理后,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形式置于病历中,科室负责人审阅签章,留院归档。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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