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_死亡病例讨论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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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参加人员:讨论时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本科室医师和一名护士长/副护士长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科室或外院专家、医务部人员等参加。

二、讨论程序:讨论前经治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如完整的病历、影像资料,各项有关检查报告等。由主管医师详细介绍死者的诊断、治疗、抢救过程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参加人员对死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死因、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作出分析,指出有无不足之处或应吸取的教训。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要求由本院医师书写,记录者应将发言人的意见如实详细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中并签名,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讨论内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主持者应归纳总结并审签。

三、讨论要求:

1、各科室对每例死亡病例均应及时进行详细讨论;

2、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及时进行;

3、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均应及时单独讨论(当日完成),并报医务部和院领导;

4、参加讨论人员应认真准备,从专业角度出发,遵循科学、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不走过场的原则,参加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内容为诊断、治疗及死亡原因的分析、医患沟通,以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会后禁止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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