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安全事故汇报制度_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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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金三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汇报制度

事故汇报制度

1、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跟班段长是当班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当班出现的安全或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凡是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班长、跟班段长承担。

2、凡是人身伤害事故,不论轻重、不论内外伤、不论出血与否,只要影响工作的,班长或跟班段长必须向矿调度及时汇报。伤害较重的,由矿调度安排救护和治疗;一般轻微伤,经班长同意,升井后必须到段队经值班人员初步观察,然后到井口保健站或医院诊断,最后由段队决定休息天数。凡是回家休息的,必须按规定时间返矿上班,超过规定天数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出现顶板事故的,除及时处理外,凡是影响生产时间超过1小时的,班长或跟班段长必须向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出现大的冒顶事故,必须汇报清楚冒顶范围、高度和处理冒顶所需要的材料、人员、时间等。出现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班长、跟班段长承担。

4、出现机电设备方面的事故时,班长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配合跟班维护员及时处理。凡影响时间超过半小时以上的,班长或跟班段长必须向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当班处理不了或急需领用新设备下井的,必须汇报清楚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段队值班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设备下井。凡是缓报、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影响下一班生产造成的损失由班长、跟班段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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