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_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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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所内经费管理,杜绝收费不办案,办案不收费,私自收费等现象,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经费和帐本分开,由所内人员兼职管理,收费票据和经费为一个人管理,帐本和收支凭证为一人管理,相互监督。
二、所里在银行开设银行帐户或立存款户头,业务收费随收随存,不准坐收坐支;经费管理人员手上的备用现象,不得超过500元,随支随取。
三、法律服务费,必须由所里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和收费不交。
四、经费管理人员未经所长允许或在某一代理事务终结之前,不得应任何人的要求给予提取办案报酬的行为。
五、除有关制度、任务、年检等规定的必须的开支以外,其他在2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200元以上的由所务会决定是否开支,杜绝负债经营。
六、全部的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才能作为支出记入财务帐目。否则,视为不合理开支,其发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全责。
七、每季度向全所人员公开一次财务情况,每月在所务会上通报一次个人创收情况,给全所人员一个明白。
《乡镇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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