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_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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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二、组织安监、派出所、交警大队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排查内容:①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②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意见。
三、治理小组应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四、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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