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_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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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建立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

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入库。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掌握到每一个人,努力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二是清理清查制度。以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查验率为突破口,会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对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

三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并纳入服务和管理。

四是计划生育合同制度。由有关部门、企业、雇主、房主、房客、社区、育龄妇女等方面互签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各自责任。

五是“以房管人”制度。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实行“旅店式入住”,落实房主责任。

六是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形式和渠道在两地间交流流动人口有关情况。

七是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各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

(二)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

在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中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户主承诺书、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

流动人口七项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一、村(社区)使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登记。要求村(社区)计生专干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入户收集信息,及时建卡,及时变更信息。对每月新增人员情况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镇计生办。

二、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卡使用范围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对于县内跨镇流动人口也在统计范围。

三、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1个月(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旅游等除外)就为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

四、登记流动人口个人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对象涵盖所有流动人口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为管理重点。

五、对以家庭关系存在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登记;对单身人员,以个人为单位登记。

六、在登记家庭子女数时,以流入本地时家庭子女数为准。如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信息。

七、流动人口在本年度内(计划生育统计期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出生当月、发现当月必须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上登记

二、清理清查制度

(一)镇、村(社区)组织所辖区域内单位、村对所有流出流入18-49周岁育龄妇女每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清查。

(二)在清理清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流出、流入育龄妇女做好详细登记,摸清底数,做到“六清”,即:住址、经营地点清、信息联系清、婚姻状况清、节育措施落实清、查体服务情况清、家庭状况清。

(三)清理清查工作要做到村(单位)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

(四)对清理清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查缺补漏,完善管理手续,堵塞管理服务漏洞。

(五)镇、村(社区)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清理清查制度的落实。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一、育龄妇女(15周岁至49周岁)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30日之内,向居住地村(社区)委会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由社区负责流入人口的信息登记工作;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情况。

二、村(社区)级计生专干必须每月对辖区流入人口进行入户登记;镇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每季度对所辖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三、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四、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五、现居住地验证机关要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六、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证明。

八、流入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及时与流出地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并为流入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各项优质服务。

九、各单位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100%以上。

四、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镇计生办委托村(社区)委会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订立合同要坚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镇计生办要督促签字双方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合同的有关条款,并认真履行相应义务。

5、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对违约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以房管人”制度

1、房主对房客的计划生育负直接责任,房屋出租前,房主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或村(社区)报告。

2、房主应协助村(社区)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房主对房客的计划生育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给中心户长或村(社区)。

4、房客出现超生或盲怀依据合同房主对房主进行批评教育,并与分红、低保等事项挂钩(挂钩事项依据合同决定)。

六、信息通报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加强于流出地的联系。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向其户口所在地计生管理部门发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通报及了解情况,确认其计划生育状况,流入地信息通报、反馈率要达到100﹪。

(一)无持户籍地颁发《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

(二)当年度有生育行为的;

(三)已经怀孕的;

(四)没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当年有落实节育措施的;

(六)对其计划生育情况有怀疑或认为必须向其户籍进行通报的。

二、加强对流出人员的管理,收到流入地发出的查询信息或寄来的信息通报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流入地,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

七、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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