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_药品不良反应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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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 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 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
1.上市 5 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医疗 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2.上市 5 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 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 应及过敏反应等。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引 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 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 长。
四、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 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其他的不良反应于 30 天内上报。
五、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科室临床 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品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 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六、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和 个体病例,须随时向所在地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良反 应监测中心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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