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事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_事务所工作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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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事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为做好青少年事务中心的保密工作,根据《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原则
青少年事务中心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全体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有关决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保密责任
青少年事务中心保密工作实行总干事负总责、分管干事具体负责,各干事为各本职工作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工作范围的保密工作负全责。
三、保密制度
1、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权对自己的事情做出决定,社工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社工应对服务对象的一切隐私及相关资料做到保密。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知晓与自身相关的情况和服务的进展。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服务的权利,不应做任何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事,更不可以权谋私,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社工应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心怀同理,不歧视服务对象,并能接受服务对象的不同意见。
2、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经中心总干事并报经团市委相关领导批准,由携带者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回单位后及时清退。不在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报刊上发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章。
3、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密事务,应在具有保密保障的办公场所进行,个别因特殊情况需在家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密条件。不得将绝密文件带回家中阅办。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秘密文件、材料锁入抽屉和文件柜内。
4、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不得私自存留或销毁,如需复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5、涉密文件销毁时应逐份核对,登记造册并报领导签批后,实现行两人监销制度,并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四、会议保密制度
有关会议确定的重大而又不对外公开的事项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会议的文件、资料,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交办文秘干事登记管理。传达秘密文件和重要的秘密会议精神,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
五、人事工作保密制度
中心人员档案、中心人员职务任免讨论表、中心人员的考核材料、其他社工名单等要由中心组织干事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便接触和翻阅。不准向家属、亲友及其他人员泄露内部讨论中心人员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不准把讨论情况告诉中心人员本人。不准把有关人事安排的档案、资料和工作中接触到的档案材料内容以及反映、检举人员或事项的人和材料,泄露给无关人员。
六、电子文档保密制度
1、涉密信息不能上互联网,涉密计算机不能与互联网联接;
2、上互联网公开的信息应依规定事先进行保密审查;
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不得交叉使用;
4、涉密计算机应按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实行分级管理和保护,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传输、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5、拟报废的计算机应事先进行严格的保密技术处理,严禁把未经处理的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下使用或捐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严格登记、保管,销毁时应登记造册,实行定点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