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制度_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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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流程

(一)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休等但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岗; 请假:离岗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注明姓名、科室、请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请假天数(只计算工作日)、请假事由,根据审批权限签字同意后及时交人事科备案生效(病假、产假需提供诊断建议书并预防保健科审核盖章)。

销假:假满上岗填写销假审批表,注明姓名、科室、假期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假时间(年月日)、科室意见(科主任签字并标注日期)后及时交人事科备案销假,复工上班。

(二)因急事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在3天内补办,但必须在当日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因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科主任,批准后方可续假,同时科室向人事科提交书面报告(以便统计)。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书面续假手续。

(四)凡离岗而未履行以上程序者,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续假在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表》及时交至人事科备案生效,月末考勤表中汇总全科请假情况。

二、具体规定

(一)审批

1、院(所)各科室中层干部请假:

24小时内往返外出的,科主任需指定科室临时负责人,口头向分管院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副主任需口头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超过24小时需人事科备案。

72小时内往返外出的,科主任除指定临时负责人外,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空白处注明临时负责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后方可外出;副主任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72小时以上外出,请假审批表除以上程序外,需经过院长批准

另,外出期间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

2、职工请假:

在3天之内的,由科主任批准;3-15天由分管院(所)领导批准,超过15天者均由院(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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