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_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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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各部门:
为全面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上访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信访条例》和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单位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全面深入地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全面掌握,逐一排查有效调处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特别要重点排查调处,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要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与重点、集中与经常排查调处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内部、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排查调处,实现“三个减少”,即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减少、群众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减少,并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具体做到:排查到位、调处到位、防控到位、宣传教育到位。
三、工作原则及要求(1)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责任分解到位,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排查和调处原则上同步进行,力求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不留后患。(2)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预防为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3)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4)形成处置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映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5)各中队要对本单位排查出来的苗头和问题,及时汇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6)对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制造事端的人员,要切实加强防范,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稳控,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四、调处程序根据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应及时作出以下相应处理:
(1)当场调处。对涉及争议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发现单位或人员召集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不涉及争议的,做好当事人的教育、解释等工作;
(2)基层调处。对不能当场调处或当场调处不成功的,仍应由基层继续组织二次调处,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原则上应在一周内结案;
(3)上报或移交。基层组织对调处化解不成功或调处化解超越本级部门职权的,要迅速上报大队或移交相关单位。接到报告或受理移交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进行调处化解,若调处化解不成功或无条件调处化解的,必须坚持边做好稳控工作边上报或移交的原则,逐级上报或移交,但属于本级职责能够解决的不能上报或移交;
(4)按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涉及范围、解决难度、引起案件、事件的可能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为重大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后,由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