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销假制度(五稿)_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干部请销假制度(五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队伍管理,规范局系统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和审批流程,促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请假是指请事假和病假,休假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以及补休假等。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工作人员指全局系统在编在岗干部、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四条特殊情况因事请假的,每个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以上,自费参加学习或函授请事假除外。

第五条全局系统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或因公外出、参加培训,确需请假的,事前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请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哺乳假的,参照本制度履行相关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同一科室的正、副科长不得同时请假。

第二章请销假形式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请、休假分为口头请假和书面请假。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采取口头请假;请假2天以上的,采取书面请假。

第七条请、休假需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进行书面请假,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报领导审批,并在政工科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一)局长请、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市政府。

(二)局副职领导请、休假,一律由局长审批。

(三)各科室、直属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各科室、直属各二级单位副职请、休假1天(含1天)以下的,采取口头形式请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获得领导口头同意,即可履行休假;请、休假2天以上3天以下的,采取书面形式请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3天以上的,采取书面形式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请、休假意见,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其他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内(含1天)的,采取口头形式请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审批;请、休假2天以上的,采取书面形式请假,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请、休假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销假。口头请假的,应向相关领导口头销假;书面请假的,所在部门应在《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中注明销假时间和方式,并报局政工科备案。

(七)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向领导请假,或请假后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按规定补填《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注明未能及时向领导请假报告或未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理由。

第三章请销假具体类型及时限

第八条请病假需持局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报批备案。对于今后请长期病假的,一律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请病假人员到局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出具院办盖章的诊断证明书,明确病假期限,按要求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天数在15天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病假天数在15-30天的,需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请病假天数在30天以上的,需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后,报局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事假是在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申请。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批备案,请事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天数在4-7天以内的,需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天数在8天以上的,需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后,报局政工科备案。

第十条年休假由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本人要求,轮流休假,均衡安排,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务活动,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批备案。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公务员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亲假的假期可以连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当年年休假当年使用,下一年不得累计补休。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 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2)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3)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4)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

第十一条探亲假是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申请职工探亲假。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批备案。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第十二条婚丧假是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的休假,可申请l~3天,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批备案。若双方晚婚的,婚假可延长至15天。

第十三条产假及哺乳假由育龄女性工作人员在产后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批备案。女性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前往包头市外其他地方参加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的,按规定履行书面请销假审批程序,出具相关文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局政工科备案。

第十五条节假日休假均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正常放假。新年(一月一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

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3天;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3天;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天。

第四章相关处分及问责

第十六条对理由不充分或有意欺骗领导和请“霸王假”的,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对不假而别或逾期不归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严格履行《干部职工考勤登记制度》,专人做好局系统干部职工日常考勤登记。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等

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的相关要求,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达1个月的人员,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八条严格推行工作问责制度。凡是在请销假工作中存在落实上级指示不坚决、执行制度不严格,工作中推矮、敷衍、应付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及其他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干部请销假制度(五稿).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干部请销假制度(五稿)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干部 制度 五稿 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干部 制度 五稿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