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调休管理制度(更新 版本号A1)_请假调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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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调休管理制度(2014更新 版本号:A1)

1.0目的:

建立和完善公司各部门一至五级月薪人员请假调休运作管理程序,使各人员在请假调休方面有据可依,有据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一至五级月薪人员请假调休均属之。

3.0职责与权限:

3.1人力资源部:

3.1.1 负责各部门对调调休的管理监控工作。

3.1.2 负责跟进各部门请假调休考勤系统单据的审核。

3.1.3 负责各部门请长假单据的保存备案。

3.2各部门:

3.2.1 负责所属部门各人员请假调休单据录入考勤系统。

3.2.2 负责请假调休考勤系统单据的审核。

3.2.3 负责提供请长假之人员单据至人力资源部保存备案。

4.0定义:

4.1 请假:因个人原因请假时,应提前申请填写【外出申请单】经相关权责人员批准后,方可算请假,请假期 间不作薪资核算。

4.2 调休:因工作需要平时或星期天安排加班已依据本制度规定进行申请且经相关权责人员批准之后可由部门 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对调调休,调休期间可作薪资核算。

5.0 请假调休运作管理程序:

5.1 请假运作管理程序:

5.1.1 因员工个人原因需请假时,应提前申请填写【外出申请单】经上级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依 旷工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须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

报备,事后须在销假上班的当天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依旷工处理。

5.1.2 请假时间在1天(含)以内,提前1天申请;1—3天(含)的需提前3天申请;3-5天(含)的提前5 天申请,5天以上根据请假天数作为提前申请的天数。

5.1.3 四级以下人员:3天(含)以内由责任部门直接上级主管批准,3天至7天(含)由部门经理批准,7 至15天(含)由部门分管副总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5.1.4 四至五级(含)人员:2天(含)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天至15天(含)由部门分管副总批准,原 则上不超过15天。

5.1.5 特殊原因请假天数超过15天之人员须提前准备好请假手续并提交直接上级主管及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核准,总经理批准之后同时须将【外出申请单】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保存备案方可算请假。

5.1.6 管理人员或文职级人员请假时必须委托职务代理人,原则上以电话、书面或邮件形式委托。

5.1.7 对请假审批时有要求请假人员提供证明的,请假人员在假期完毕时,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至人力资源部销假,否则依旷工处理。

5.1.8 请假人员假期完毕后,应主动至部门报到上班,未到部门报到上班的则视为旷工。

5.1.9 各部门在审批请假手续时,须以不影响部门工作及公司利益为原则

5.2调休运作管理程序:

5.2.1 在生产现场上班或与生产直接相关之部门人员出勤时间标准相同,各职务上班时间标准规定具体依据 【各职务出勤时间公示表】执行。

5.2.2 星期天因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或其它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安排加班的,可由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状况在 适当的时间安排调休,但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接上级主管及部门经理审核批准之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考勤组统计备案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义务加班不得作调休处理。

5.2.3 薪资结构中已经包含周六出勤的固定加班费用,故本制度视周六为正常出勤,不作调休管理

5.2.4 平时加班:

5.2.4.1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指依据【各职务出勤时间公示表】中所规定标准要求所执行上班时间)外须延长出勤时间为平时加班,公司不鼓励员工无故延长工作时间,但二至五级月薪人员为责任制工作职责,且符合综合计时工作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作调休管

理安排。

5.2.4.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上级领导安排完成其它工作任务(非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的,必须由部门负 责人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附带【内部联络单】阐述清楚原因经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核准,总经理最终批准之后提交人力资源部考勤组备案认定为加班方可进行调休。

5.2.4.3 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安排人员加班的,部门负责人须在加班次日按程序补办加班申报手续,并按5.2.4.2条规定要求进行申请,否则不能认定为加班调休及按加班计算考勤。

5.2.5 星期天或周一至周五无特殊情况加班的,或由于个人原因职责工作范围内未完成之工作提出申请加班 的无效,不得进行调休安排。

5.2.6 调休申请管理规定:

5.2.6.1 符合调休申请之人员需要个人调休的,由该人员提出并填写【调休申请单】经上级领导审核批准 之后方可进行调休。

5.2.6.2 符合调休申请之部门车间全体人员调休,则由责任领导提出申请并统一填写【调休申请单】且按 批准程序审批,分管副总批准之后方可进行调休。

5.2.6.3 四级以下月薪人员申请调休:

5.2.6.3.1 申请调休一天由直接上级主管审批即可,申请调休两天的须由直接上级主管及部门经理批准方可。

5.2.6.3.2 原则上不得连续调休两天(含)以上,如果在申请调休前加班时间达到两天且经部门上级 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可进行连续调休两天,但在申请调休前加班时间没有达到两天调休时间的不得进行连续调休。

5.2.6.4 四至五级人员申请调休:

5.2.6.4.1申请调休一至两天由部门经理审批即可。

5.2.6.4.2 申请调休前加班时间达到两天的可依据

5.2.6.3.2条规定进行申请调休。

5.2.6.5 各级月薪人员在申请调休前如果没有发生加班时间的不得进行调休,只能作请假处理;如因公 司停电或其它特殊原因进行对调调休的,必须填写【调休申请单】且注明清楚原因经直接上级主管及部门经理核准之后方可。

5.2.7 调休管理期限规定:

5.2.7.1 原则上各级月薪人员不得连续调休多天以上,非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情况均视作无效。

5.2.7.2 各级月薪人员调休须由部门负责人视工作调度情况进行安排,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5.2.7.3 调休期限必须在发生加班当月起三个月内完成调休,超过三个月还未调休完之天数的则从第四个 月第一天起全部清零,不再统计入下一调休期限基准,也不作加班费核算。

5.2.7.4 特殊情况在三个月规定时间内未能安排完成调休需要核算加班费的必须由部门责任领导提出,填 写【内部联络单】阐述清楚原因并附带【加班申请单】呈交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之后方可给予核算加班费。

5.2.7.5 以调休期限三个月为基准,每月多出勤的天数(以经过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及核对刷卡记录为依 据),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记录,可在月出勤天数不全的月份中自动补给。

5.2.7.6 调休期限以三个月为标准,不受年度限制,即每年度12月份发生的加班时间可在下一年度制度 规定月份内完成调休。

6.0 说明:

6.1 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最终由总经理批准生效执行。

6.2 对本制度在执行中存在异议或与其它制度规定相冲突的,以此份为准或以人力资源部解释为准。

7.0 相关表单及文件:

7.1 《考勤管理制度》

7.2【外出申请单】

7.3【调休申请单】

7.4【加班申请单】

7.5【内部联络单】

7.6【各职务出勤时间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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