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_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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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一)各种假期规定
1、病假:干部职工因病请假须出具县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
(1)全年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以下的,本人的工资、奖金福利按标准发放;
(2)全年病假累计在一个月至二个月以内的,工资按标准发放,奖金福利等补贴按标准的90%发放;全年病假累计在二个月至三个月以内的,工资按标准发放,奖金福利等补贴按标准的80%发放,并以此类推。
2、事假:是干部职工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须电话及时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事假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干部职工,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全年累计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每请假一天扣半天工资;全年累计请假3天以上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工资。
3、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的按年休假或事假处理。
4、带薪年休假:
(1)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凡年休假在10天以上的必须分上、下半年各休1次。
(3)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或还有年休假没有休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每天补助10元。
5、其他公假:
(1)经组织上推荐脱产学习与本系统相关知识的,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函授学习者,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一定学习时间。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干部职工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请假、销假并办理手续。干部职工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病假须持交病假证明)均需填写请假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有效,凡被批准的请假单交局办公室备案。
2、机关工作人员填写请假条后,先由局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二天以上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分管副局长向局长请假。凡没有按制度规定逐级请假的(含事假、病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
3、请假期间(除病假外),因单位公事或急事需要回来的,必须在接到局办公室通知后及时到位。
(三)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节假日加班的,由各股室填写节假日加班单,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享受加班补助(加班一天每人补助20元,加班半天每人补助10元);各股室自身业务工作在节假日加班的不发加班费,可由股室负责人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调休,节假日加班不得冲减事假、病假等天数。
(四)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