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妇幼保健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定稿)_医院治理商业贿赂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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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妇幼保健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卫生局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院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案件查科、长效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现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

第二条 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全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建立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例会制度。

(一)自查自纠工作例会由院治贿办负责召集并主持。并定期参加区卫生局例会。

(二)自查自纠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三)自查自纠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汇报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案件的自查、剖析、上报和处置,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第四条 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卫生局治贿办汇报近期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效。

第五条 为保证查处治理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与区卫生局、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通报协查移送制度。

(一)商业贿赂案件通报

商业贿赂案件通报分为适时通报和及时通报。适时通报即由局治贿办适时向区级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进展情况、难度及意见。及时通报即由本单位将查办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及时向局治贿办报告,由局治贿办及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

(二)商业贿赂案件协查

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开展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各有关科室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办案。案件查办科室需要其他相关科室协助配合的,各相关科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违反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等实行资源共享,相互间为办案单位查阅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商业贿赂案件移送

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程序,杜绝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纪代罚等现象。

本单位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局治贿办。

第八条 本制度由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妇幼保健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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