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制度_教师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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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特制定如下教师请假制度:
1、各代课老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凡是上课迟到或旷课的教师,扣除绩效考勤量化得分0.2——0.5分;若因迟到或旷课致使课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依据事故情况的严重程度扣除绩效工资50——500元;代理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从工资中扣除5——10元或50——500元;
2、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凡请假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报请教导处做好课务安排,办好有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口头或电话请假的教师返校后必须补写假条,否则按旷工计。教导处要认真作好教师请假登记。任何人无权随意安排教务处人员临时替代上课。
3、凡因公出差的教师必须持假条提前请假,两天之内的,自行调整课程,出差教师返校后务必将课程补齐,学校不增发代课费;超过两天的,可要求教导处安排替代课程,给替代课教师发放代课补助。
4、因病或私事须请假1-2天,须持请假条报请教学校长批准,所代课程自行调整,不扣绩效考勤得分;若请假3-15天,须持请假条经校长签字同意,可由教导处调整代课,每天扣除绩效考勤得分0.5分,自行调整课程的不扣绩效考勤得分;请假两周以上须持假条到中心校或教育局请中心校长或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批,所代课程由教导处安排,按教育局规定按月扣除绩效工资。
5、超过三天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6、产、婚、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一周者,当学期不得参加评优。
8、所有教师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的每周的升旗仪式、课间操、例会、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并严格执行签到制度;有事请假者每次扣除绩效考核考勤得分0.1分;若不履行请假手续,经查无故缺席,每次扣除绩效考核考勤得分0.5分。
10、学校安排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教研活动(包括各种考试监考),教师若有事不能参加,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找人替代。
以上制度,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