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制度_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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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凡因病、事、婚、丧、产、探亲等原因,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手续、审批、处罚办法及其他要求
1、凡请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凭请假条 , 按规定权限审批。
2.教职工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导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病、事假由学区区长批准;七天以上的病、事假必须持由学校领导签字的本人请假条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区审批呈报教育局批准。
3、学校领导病、事假 ,按教育局规定三天以上由教育局批准。
4、教师在正常上班时,如果因病、事利用课余时间外出的,两小时以上必须持请假条由学校领导审批,临时外出必须向学校领导打招呼,否则按旷工论处。5、教职工结婚、分娩、探亲、丧假均按教育局规定批假 , 但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6、教师请假必须委托其他教师负责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班主任、教学、兼职等工作),受委托教师必须高度负责被委托的工作。
7、请假、旷工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及奖金 , 旷工一天扣奖金50元,旷工两小时算半天;迟到和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论处,请假三天以上多一天每天扣除奖金20元。会假(例会、教研活动、集会、统考)三次每多一次扣除奖金10元。
8、坚持按时签到,早晨早自习前签到,中午正式上课前签到,晚上晚自习前签到,不签到者按迟到论处,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9、教师必须住校办公,每周晚自习请假不超过一次,一次由教导处批准,一次以上有校长批准。有晚自习当晚不得请假回家。
10、考勤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11、本规定有与教育局规定不符的,按教育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