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请销假制度_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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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法院请销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请销假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院干部及临时工都要模范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时;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30时,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旷工论处),以庭、室、科、队、局为单位,自觉坚持考勤登记,不得代签和弄虚作假。并于每月5日前向政工科报考勤情况。因事、因病应按规定程序请假(请假条报政治处留存)。上班后及时销假,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病假三天以上的,应附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医嘱),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坚持先审批后离岗;特殊情况事先无法书面请假的,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三条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超过三天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应报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五)院领导请假,报院长批准。

(六)院长请假,报县委批准。

第四条因公出差和在市内办事,一般干部应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长报告;院领导应向院长报告。

第五条干部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需休假人员应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长批准;院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须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一律报政治部备案。请假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政治部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请假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及奖金福利待遇不变,请假三个月以上的,扣除一半以上奖金福利,请假六个月以上的,扣除全部奖金福利待遇。

第七条累计旷工三次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旷工累计5人次以上的庭、室不得参加年终评先活动,按照《法官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的:矿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政治部每年12月31日以前,对全院干部、临时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统计、通报,统计结果与奖金和评先挂钩。

第九条本制度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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