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_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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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单一公有制的结构已经为公有制为主体条件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所替代。根据实践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十五大在所有制结构问题认识上的重大突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党在所有制的理论上的与时俱进。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江泽民同志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根据我国国情,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建国开始特别是近二十年来的发展,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各项事业有了很大进步。然而总的来说,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
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强国富民的正确选择,也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总结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实践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新发展。
为什么要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
坚持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社会主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 ”。“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的状况短期内很难根本改变,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的实际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我们的根本任务。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等,才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
再次,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邓小平理论,我们提出,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判断的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核心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时,需要发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作用,而不能以公有制为惟一的经济形式,不能片面地追求统一的、单纯的所有制形式。
实践已证明,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之一。
划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相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而言。单一公有制是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变为一统地位,排斥非公有制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如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我国就曾追求所有制结构上的“一大二公三纯”的经济制度,这种所有制结构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限制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而私有化,包括全盘私有化的过程、结果和形式,都是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地位,其目标是建立起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尽管有些热衷于私有化的人口头上声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公有经济主导地位,但其性质上是口是心非的伪装。我们看到,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某些经济部门也存在国有制经济。然而,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发展国有经济是对生产社会化的一种默认和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不得不进行的调整,无疑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一种方式。但是,国有制经济在性质上从来都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国家政权的性质则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在私人资本继续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基础的条件下,国有经济虽然也有某些与私人资本不同的特点,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因而国有经济不管在多大范围内发展,都只能是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条件,而不会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显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经济在规模、性质、任务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平等竞争的发展关系上划清界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开放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强国富民目标,通过国内外市场竞争来实现的。
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一样,都面临着两种命运选择:要么适应市场竞争,以自身的优势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要么不适应市场竞争,逐渐被市场所淘汰。公有制经济只有在竞争中不断增强其活力,与此同时,还应发挥控制力和影响力,只有这样,才能在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中,真正坚持其主体地位。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的在于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为公有制发展提供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促进市场竞争、引进吸收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但其前提是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承担的历史任务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所决定,服从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控制力,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本质上属于两种不同范畴。它们的存在与发展,不但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反而有利于市场的充分交换和平等竞争,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内部产生激励机制和活力,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民经济的全盘私有化不同于单体企业的私有化,是在承包、租赁、出售、入股等过程中低估和贱卖公有资产,全面、持久、大幅度地降低公有制经济比重,建立起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彻底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从而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单一公有制则是通过对非国有制经济的不断升级过渡,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加以消灭,将小集体经济变为大集体经济,将大集体经济变为地方国有经济,将地方国有经济提升为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最终建立起“一大二公三纯”的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制一元结构经济。这种做法显然是高度集中、行政统一的计划经济产物,是超出现实生产力而把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全社会所有制“提早”付诸实施了。
从比较实践的效果检验上划清界限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证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我们回到过去那种单一公有制的发展道路上,就会葬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历史经验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单一公有制是不成功的,单一公有制的局面只会丧失活力、发展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但没的削弱和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反而巩固和发展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