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领导干部请假制度_校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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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九江学院党委会2009年第21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全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严肃组织纪律,确保信息畅通,统筹协调安排学校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规定,全校副处以上干部的请、销假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条 全校领导干部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因病、因事、因公、因私离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情况将纳入对部门及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

第三条 处级干部外出二天以内的(含二天),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口头请假,副职应向本单位负责人口头请假。

第四条 处级干部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三十天以内的,须到组织人事部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统一填写《九 1

江学院处级干部请假条》,并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请假,应由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党委书记核准;副职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处级干部外出超过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的,在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批准后,到组织人事部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六条 处级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出国、出境离校外出者,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并提请党委会研究审批。出国、出境前须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八条 处级干部经学校同意在外攻读学位、进修或短期培训者,须及时履行请销假制度,以便准确界定年度在岗时间。

第九条 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可擅自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条 处级干部应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时返校,不可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可先电话续假后再补办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和

分管领导处销假。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销假、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计算。并按照干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办理请销假手续者,可委托本单位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会议请假手续:

(一)全校性的中层干部会议,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处级干部应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二)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处级干部应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第十二条 书面请假条和销假表应在销假后交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组织人事部每学期末将本学期请假、到岗情况汇总后报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解释。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制度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请假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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