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_私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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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四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五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条 本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公司关于合格投资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本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制度或细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以下”、“过”、“低于”等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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