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销假制度(新)_干部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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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武乡镇干部请销假制度
一、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人员范围
镇机关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均应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需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事项
包括:因公、因私需离开汉台区外出的;因病需就医诊治的;其他需离岗或外出的活动。
三、请假的程序
1、镇机关干部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含1天),安排好岗位职责代理人后,在镇党政办领取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分管领导审批,时间在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机关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报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2、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如需离开汉台辖区1天以上,向镇上主要领导请假,并在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3、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向分管领导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的(含1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4、镇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镇党委书记审批,属业务双重管理的,同时报区级对口管理部门同意。镇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干部请假批准后,要及时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岗位必须有代理人,方可离岗或外出。
2、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办理续假
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
3、返回岗位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党政办销假,有特殊情况的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
五、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1、对无视组织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从年终奖和绩效工资中扣除):
(1)未签到的每次按1元扣除;
(2)请假的每次按5元扣除(因公的除外);
(3)未参加机关会议的一般干部每次按10元扣除,部门负责人以上的每次按20元扣除;
(4)旷工的每天按30元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纪委给予诫勉谈话,并记录在案:
(1)擅自外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2个半天旷工按1天处理,1季度超过3次的;
(2)未履行请假手续借参观、考察、学习名义公费旅游的;
(3)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的超过3天的;
(4)离开岗位或外出前未妥善安排好工作,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以上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其他事项.
1、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但应按全镇总体计划和安排休假,事假超过20天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2、干部一次事假超过5天(含5天)或病假超过半年,年度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公休假补偿。
3、受党纪政纪处分、纪委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的年度考核不评优秀。
4、全年没有公休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5、全年出满勤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优先考虑评优)。
6、镇领导和镇纪委随时对因公请假情况进行抽查,与请假不符的按旷工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