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请示办理制度_工作请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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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请示办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各政府组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的请示。对同时报县委、县政府的请示,请示内容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受理,县政府确定不了的,可提出意见后再报县委。
二、审核
接到请示后,承办人员要对请示先进行认真的审核。
对越级请示,除重大、紧急情况,一般要及时退回原单位并说明原因;对不属县政府受理范围的请示,及时退回原单位并说明原因;对行文严重不规范(如多头请示)或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领导同志签字的请示,要及时退回原单位并说明情况,要求重报;对内容不清楚,需要加以补充和说明,要及时和原单位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或文件,附在原请示后,以供领导参阅。
三、登记
请示经审核以后,在来文来电登记本上登记,并把请示的主要内容记录下来。如请示解决某个问题,要把问题逐项登记清楚;如邀请领导出席活动,要把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主要内容登记清楚。
四、提出拟办意见
对请示要认真阅读,不清楚的地方要询问请示单位。在对请示内容了解清楚的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要具体、明确。需要县委、县政府同时研究决定的请示,原则上先由县政府提出意见后再报县委。属于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请示,要根据中央、省、市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请示的内容逐项提出意见。有关的依据材料或文件要一并附上。
五、批报
提出拟办意见后,报主任批示,然后根据主任的批示分别报送有关领导阅示。在传阅过程中,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传阅完毕,将领导的批示记录在发文本上。有些请示根据实际情况不能马上办理、领导嘱咐暂放的,要定期提醒领导,以防延误。
六、处理批件
批示报批完毕,要根据批示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请示的问题需要提交县长专题办公会、政府常务会讨论的,将批件转相关领导办理。县长专题办公会、政府常务会讨论后,要及时在来文来电登记本上注销,简要注明会议意见,以备查。邀请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请示,转承办活动的同志办理。对请示的问题,领导明确批示的,可根据批示意见回复请示单位。请示问题需其他有关部门先研究提出意见或承办的,列为转办件处理。
七、催办
对转办件或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批件发出后,政府督察室要定期催办。一般每周催一次,急件可给转办单位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催办情况要记录在文本上。转办单位送来文字报告后,要拟写批文,经主任或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批复请示单位。
八、答复
对请示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意见后,要及时答复请示单位。答复方式视批示意见的内容来定。答复主要有三种方式:
电话答复。邀请领导出席会议或活动的请示,一般采用电话答复。发给批示复印件。如原则同意请示单位的意见,可将复印批件发给请示单位;文字批复。如领导批示不同意请示单位的意见或几位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批示的内容拟写批复,主任同意后批复。受理请示,原则上一周之内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答复的,每周要将办理进展情况通报请示单位
一次。
九、定期小结汇报
每月上旬,要对上月请示情况做一总结,其中比较重要的请示办理结果要汇总文字材料,经主任同意后书面报告县政府领导。
十、归档
请示原件、转办单位的报告,要按季分类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