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_报告请示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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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公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公司分管副职对总经理、党委书记负责;部室正职对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部室副职对正职负责。

第二条请示,指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指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请示或报告应以《关于XXXX的请示》,《关于XXXX的报告》分别不同行文。

第三条以下情况适用于请示:

(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问题比较复杂或比较重要,必须经请示才能办理的;

(三)有明确规定需请示的事项;

(四)本部门无力单独解决完成的工作或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但需做出答复的。

第四条以下情况适用于报告:

(一)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以后;

(二)涉及到全公司工作的重要事件或突发事件;

(三)上级召开的会议精神或文件指示;

(四)领导要求了解的问题。

第五条请示报告在上报时,必须是本部门的集体意见,必须加盖本部门的公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请示报告实行逐级汇报制,分管领导向总经理、党委书

记请示报告,部门正职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部门副职向正职请示报告。

第七条部门领导有正常工作业务需向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当面请示报告时,必须是在分管领导同意的前提下,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再向总经理、党委书记汇报。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八条请示在得到领导的答复后再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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