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制度_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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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为了促使政务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照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根据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预审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成立阿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小组组长由 兼职领导、工作人员长以及离退休老干部、党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内容的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预审的原则和要求:

l、必须有利于群众真正享有对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必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

3、必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4、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5、必须是办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事机构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必须公开。

三、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是政务公开的内容,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

一、群众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来咨询办事或来访的群众,应以热情的态度认真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

三、属于本岗位职责的事项,必须认真释疑解惑,及时予以办理;不属于本岗位职责的事项,要负责安排到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有关职能岗位,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四、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

五、接到来电的第一位工作人员,除做好电话记录和提出拟办意见外,原则上与上述接待要求相同。

六、认真抓好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每季度作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列为年终目标考核。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时办结制

一、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盟委、行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三、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四、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

五、对没有时限要求的,要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结的,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阿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政务公开工作做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领导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负全责,因故造成班子成员及基层领导违纪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重大事项,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资质审查、证照办理、收费项目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公开或公开不彻底的,予以警告。

三、一般工作人员在本人分管业务范围内要将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向群众公开,没做到的予以通报批评。

全体工作人员要按“十公开”的要求,将“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落到实处,否则将按责任追究制的要求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0483-8350068、0483-(周书记电话??)

3、超越职责范围实施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

4、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5、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6、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的;

3、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

5、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9、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1、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2、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3、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

4、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6、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八、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

1、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1、实施市监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2、对违法执法的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3、机关(单位)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十一、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下列处理方式: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执法活动;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7、其他形式处理。

十二、追究责任的程序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2、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3、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复查。复查结果报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原执法办案部门(单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监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市监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所属科室、执法支队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执法支队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阿盟阿盟市监局、执法支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市监分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作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确保依法治盟工作的开展,促进法制市监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县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着重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行政管理方面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要按照盟委、行署和区局的要求,必须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学习分日常学习和集中专题学习。集中专题学习,参照盟委中心组学习的安排和方法,结合本系统的学习、工作实际,安排集中学习和论述。

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由党组集体领导,集中学习可扩大到盟局机关各科室、协会、中心、支队负责人;以及各旗(区)市监局负责人。

第五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一名,负责设计印制中心组学习通知,做好签到、学习记录、收集学习资料、图片的工作。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办案人员问责制

第一条 为规范阿盟阿盟市监局、执法支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市监分局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效能,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阿盟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 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对执法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的;不具备行政执法检查资格擅自执法的;无法律规定或虽有法律规定但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改变案审会决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歧视行为的。

第四条 违反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当,给当事者造成损失的;违反规定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罚没的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五条 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时,未依法告知其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行政救济的。

第六条

依法应当告知、举行听证而不告知、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的申请,应予受理或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理的。

第八条 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由法制、监察、人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具体执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阿盟市监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全员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周集中学习一次,周五下午为局机关全员集中学习时间。

2.网络业务学习。利用国家局、自治区局网络教育平台学习资源,集中学习或个人自学;不断更新易考通题库,鼓励个人自学并组织测试。在职干部每月登录不少于4次,按季度通报

3.个人自主学习。个人立足所在岗位、针对薄弱环节、结合个人兴趣进行自学,满足工作需要。

4.外出学习、基层调研。根据工作需要,由盟局安排参加国家、自治区、盟市、本局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由盟局安排到基层调研等。

三、组织实施

1、机关学习培训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负责制定年初培训规划,每月学习计划;负责集中学习考勤;负责定期组织测试、及时通报成绩及学习情况;负责建立个人学习档案,监控各科室人员的学习情况;负责组织职业道德类及其他类内容的学习。

2、办公室协助办公室做好集中学习的组织;负责组织时事政治类、重点工作安排类内容的学习。

3、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类内容的学习。

4、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业务知识类内容的学习。

5、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党建理论类内容的学习。

6、信息中心负责软件应用类知识学习;负责视频学习设备的准备和调控。

7、各负责单位需要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的,可会前与办公室沟通,邀请专家、学者、相关领导、业务骨干,做好讲课的准备工作。

四、学习纪律

1.全员集中学习实行点名考勤制度,参学人员应按时参加,靠前就座。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缺席,有特殊事宜须事先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并签批《派差单》或《请假条》。

2.学习活动中,参加人员要保持良好秩序,做好笔记。3.学习期间学习人员应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会议模式。4.按时、按要求参加阿盟依法治盟领导小组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习档案,纳入年终考核。年内出现两次缺考的人员年终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考核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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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市监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市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评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落实整改措施。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听证。

(六)依法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及下级市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本级市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就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行调查。

(一)实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按法律规定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年检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滥收或者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六)擅自减免各种行政规费的;

(七)对举报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八)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九)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十)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

(十一)行政复议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

(十二)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不履行行政执法责任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涉及对过错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追究的,由监察、人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由于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提出的处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作出改变决定的机关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由于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核审意见及审批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应当经过核审而未经核审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核审人员或者核审机构与承办机构(人)共同承担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其改变部分的责任。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对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过错,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过错,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扣其执法证件1年;

(三)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过错,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吊销其执法证件;

(四)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执法过错,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吊销其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由法制机构进行初审。经法制机构初审,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会同同级纪检监察、人事机构提出立案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立案的,由法制机构会同纪检监察、人事机构组织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责任人。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法行为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盟阿盟市监局、执法支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市监分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市监行政管理执法证》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市监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市监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监行政管理及综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五、市监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市监部门的,应将证件交回盟市监局法规科。

六、盟局政策法规科对全盟阿盟市监局、执法支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市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应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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