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学习制度_安全管理制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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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学习制度
1.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能知识学习活动,每月至少一次。
2.安全学习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多种形式进行。
3.安全学习活动由经理主持,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召集,并做好记录和材料整理。
4.安全学习的内容。学习国家、省、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制度;学习贯彻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安全技能知识和安全自防自救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水平。
5.建立健全安全学习活动档案,对集中学习要有专人负责,做好学习记录。记录内容详细、全面、规范,并将学习活动资料加以整理归档备查。
安全会议制度
1.坚持安全工作“五同时”原则,各级各类工作会议都要讲安全工作,部署安全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2.安全专业工作会议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时段的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集中和分散、长会和短会等各种形式召开。
3.安全生产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分别由经理和副经理主持。
4.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年不得少于十二次,班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5.安全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文件和会议精神。二是按照上级安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动态,解剖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三是对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事宜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和决定。四是企业下属科室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6.安全会议,要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纪要的整理和会议记录台帐的备案存档工作。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事故隐患的基本内容是指:企业运输生产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车辆机械、设备不安全状态和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现场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整改坚持:“谁检查谁负责下达整改通知书”“谁主管谁负责监督整改”“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落实整改”的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3.事故隐患整改,分级负责,按时、按要求实施整改。4.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对所属科室和班组的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严格督导。对不按时、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科室和从业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完毕;对情节严重,造成隐患危害扩大或在整改期间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5.坚持事故隐患整改监控和归档备案制度。按照事故隐患分级负责的要求,实施整改监控,特别是对查出的重特大隐患危险源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进行24小时监控,直至隐患消除。对所有事故隐患整改资料事后要整理归档备案。
安全奖惩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实行奖惩制度。
2.企业员工实行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拿出与抵押金数量相同的金额,实行同奖同罚。
3.每年11月至12月份参照《德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标准》和上级相关规定,对单车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进行考评。
4.凡年中安全考评不合格的,扣除60%的风险金,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全额风险金。
5.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给予奖励。
旅客运输车辆安全行车制度
1.严禁使用营运牌证不全、车辆技术达不到一级标准,驾驶员没有相关客运从业资格证,无合法手续的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2.省际长途营运客车和旅游包车,按照规定安装GPS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
3.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营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4.大型公路客运车辆夜间(晚22时至次日5时)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行驶。
5.省内客运班车,旅游客车,严禁22时至次日5时期间发车运行,必须在24小时前结束当日载客运营任务。
6.省内客运包车只限三级以上客运资质企业经营,一律到县级以上运政机构按一次一办原则领取包车牌,并按行程规定配备双班驾驶员,在当日22时前结束载客运营任务。
7.跨省超长途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客运包车,行驶超过当日22时的,车属单位必须落实固定或临时制定的途中
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安全行车制度
1.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①车辆起步前,要先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②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匀速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谨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③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准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④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要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⑤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路线。
⑥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⑦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1挂靠租赁和融资经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道路运输企业是挂靠、租赁和融资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挂靠租赁和融资车辆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企业必须与挂靠、租赁和融资经营车辆车主及驾驶员分别签订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及保险、事故赔偿等内容。
3.企业要对其挂靠、租赁和融资车辆驾驶员实行招聘录用,严格资质审查和考核。挂靠、租赁和融资经营者(车主)不得私自招聘录用驾驶员。
4.道路运输企业要对挂靠、租赁和融资经营者(车主)以及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时宣传和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5.挂靠、租赁和融资车辆经营者(车主)要督促、教育驾乘人员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胁迫驾驶员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