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_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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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
(2005年10月27日)
根据国务院2004年3月8日第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2、警察基金会所募集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
3、市警察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由基金会办公室协助基金会秘书长对财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5、基金会办公室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秘书长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全局公布,接受民警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
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 个,资金运用类科目
个,资金结存类科目 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每月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和工资福利
1、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工作人员,聘请人员须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呈报理事长决定,按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建立独立工资手册,在行政办公费用中支出。
2、由主管单位派出在本会工作的政府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奖金,其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在行政办公费用中列支。
三、收入管理
1、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运作;财务人员要尽忠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2、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3、对捐赠的办公用品等基金会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4、接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会财务做账。
5、使用的捐赠实物必须按其使用期逐年折旧。
6、办公室每半年盘存一次固定资产,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对已过使用期限或损毁的物品,应列出清单,按审批权限报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收入中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凡使用母金应由理事长、委托人或主管单位局领导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
3、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上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开支由理事长审批;3万元以内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的经常性项目会务经费(工资支出、办公用品等)和3000元以下的小额慰问款项,可由办公室主任先行批准,每月汇总按权限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确认报销。
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由办公室提前报告,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按审批额度权限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和印鉴管理
1、会计负责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办公室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助困慰问资金、工资等使用,并按权限领取:五仟元以下由出纳领取,五仟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其他人员陪同领取;三万元以上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基金会20万元以上的大宗款项调出本会帐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还必须由办公室填报呈批表,经主管单位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3)使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2、出纳负责收据及其他据报销单据管理
警察基金会在各银行立的帐户,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确定后,所有窗口业务均由出纳负责(包括购买支票、汇出、提取限额内的现金等);基金会一切的报销单据和收据也由出纳统一管理;新购置的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出纳必须做好银行和现金记账,认真处理与银行之间的日常事务,月末与银行对账,确保帐目准确无误,帐实相符;保险柜内所留现金不多于三仟元,超出部分如无特别需要及时存入银行。
3、印鉴管理: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公章和法人印鉴由办公室主任经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经管;报销单据由出纳人员负责。
财务章严禁带离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到银行办理业务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两人以上前往办理。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由办公室会计建立财产帐册并建立总帐,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逐年折旧报损。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